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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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明綸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請說明受扶養人 葉婇辰 是否有申請助學貸款?如有,其承辦銀行為何?目前尚欠餘額為何?葉婇辰是否自己有打工收入?其收入每月若干?
(四)聲請人稱自99年10月起任職於鉅豐綠能企業社,請 陳報 自任職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另請 陳明 任職之雇主及其聯絡之方式(含姓名、電話、地址)。
(五)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聲請人為飛寰汽車材料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請陳明該材料商行目前是否尚在營業?如是,請提出該材料商行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否,亦請提出停止營業之證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長女 葉艾琳 、長子 葉侗恩 、次女(姓名不詳,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目前之工作資料、每月收入若干、是否負擔貸款,如有,其每月應付金額若干?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請將聲請人及各子女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而提出。
(九)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股票、基金、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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