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林振竹
郭育伶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借據背面「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二條約定「立約人對貴庫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就此清償債務事件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