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政具保人孫雅稜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雅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永政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孫雅稜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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