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告 簡美珍
7號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00元(即本金部分,另其餘聲明金額係附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2,58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8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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