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062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國卿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徵詢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