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8日以法矯字第0999037352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1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5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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