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宥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