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韺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454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宋韺譖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法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 陳宏志業 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成立調解並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