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8231號異議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 詹銘文 即將群智權事務所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7年11月28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97年12月23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