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大興輔佐人即被告之配偶林佳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2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大興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官大興因腦梗塞合併左側偏癱、末期腎疾病、高血壓病情,生活無法自理,需人協助照顧等情,有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又輔佐人即被告之配偶林佳樺於本院10
9年1月8日準備程序時,亦表示:被告於108年10月間左右中風,中風後即無法自理生活而需要人輔佐等語,且經本院訊問被告其年籍時,被告仍無法清楚陳述等情,有本院10
9年1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足認被告確因上開疾病,無法出庭應訊之事實,應可認定。本件被告既因前述疾病無法明確供述,致不能行使其刑事訴訟法上之陳述意見及對質詰問等權利,而有害其訴訟權之保障,實質上已無法進行訴訟程序,自屬因疾病而有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有裁定停止審判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宗濡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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