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相對人 林要俤
王忠國 王淑英 王淑梅 王綺慧 王忠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要俤、王忠國、王淑英、王淑梅、王綺慧、王忠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末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71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070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附表┌──┬───┬─────┬──────┬───────┐│編號│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計算式(元以│應負擔金額││││費用比例│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林要俤│1/6│5070*1/6=845│845元│├──┼───┼─────┼──────┼───────┤│2│王忠國│1/6│5070*1/6=845│845元│├──┼───┼─────┼──────┼───────┤│3│王淑英│1/6│5070*1/6=845│845元│├──┼───┼─────┼──────┼───────┤│4│王淑梅│1/6│5070*1/6=845│845元│├──┼───┼─────┼──────┼───────┤│5│王綺慧│1/6│5070*1/6=845│845元│├──┼───┼─────┼──────┼───────┤│6│王忠斌│1/6│5070*1/6=845│84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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