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誠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致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嘉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6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清算人為劉致顯,而劉致顯復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顯屬民法第
106條所定雙方代理禁止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債權人援引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係指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之情形,與本件情形尚有不同,自難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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