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摩比亞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安斐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6年7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屆時應至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地址:桃園市○○區○○路○○○號)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