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日順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433,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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