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12號債權人 廖丕謨 債務人四通八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弘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四通八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台端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為蔡弘茂,惟請求原因及事實及所附通訊服務申請書影本均為四通八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如書寫錯誤請具狀聲請更正)
二、債務人四通八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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