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60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陳俊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乙份。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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