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3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劉錫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捌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六期為限,②新台幣柒拾伍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債權人聲請補發。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