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施博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明㈠違約金之部分,因信用卡約定書係載「得依當期循環利息總額加收10%之延滯金(違約金)」,而非如聲明所載由本金去加收違約金。請更正聲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應同契約書所載方式),並各段依據不同利率請求之違約金,應分段條列明確之起訖時間點及其所依據之利率。
二、請確認聲明㈠債權讓與部分,因本筆債權係中華商業銀行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再讓與聲請人,惟所提出之債權讓與公告係「中華商業銀行讓與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提出「中華商業銀行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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