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滕軒鴻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據貸款契約書所載,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惟為何本件係請求18,874元?請提出18,874元之計算式及債務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