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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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9號原告 徐兆達
徐吳金梅 徐承進 徐承業 徐承瑜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被告 王文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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