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羿伶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陳羿伶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