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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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被告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9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1、A2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均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林涵雯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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