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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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駱建針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 徐秀菊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22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其犯罪不能證明為由而為無罪判決,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1號判決可稽。參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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