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經洋 被上訴人 劉光璞
2號4樓 周仙珍 劉光琪 劉光梯
之3號3樓 劉光詡 劉光秀
號2號4樓 劉光娟
2號4樓 劉光珠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9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劉光璞先後於民國90年7月24日與94年8月18日,依序分別向美商花旗銀行申請1張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與1張MASTER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6萬1,197元及利息迄未清償,嗣該銀行奉准於98年8月1日將其在臺灣地區消費金融業務分割予上訴人承受,上訴人並已就被上訴人劉光璞前揭積欠之信用卡債務,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201號),於99年5月18日確定。嗣上訴人查悉被上訴人劉光璞已於98年2月26日與被上訴人周仙珍、劉光琪、劉光梯、劉光詡、劉光秀、劉光娟、劉光珠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應繼分各為8分之1,迄今未協議分割遺產,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之規定,被上訴人劉光璞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惟劉光璞怠於行使其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之權利,而此權利非為專屬於債務人即劉光璞之權利,上訴人為劉光璞之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上訴人劉光璞請求全體繼承人即本件被上訴人分割系爭不動產等語。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應予分割,由被上訴人各分得應有部分8分之1。
二、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共有關係終止之分割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此分割共有物之形成判決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均有拘束力,此即形成判決之形成力與對世效力(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16號判例、51年台上字第2641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8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83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判決、8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84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351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1729號判決均同意旨)。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審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463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所代位請求被上訴人分割之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家簡字第8號判決判命系爭不動產應予分割,由被上訴人各以8分之1比例分配之,該判決並已於
100年11月29日確定,有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8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依此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形成判決,本件被上訴人已各取得分得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8分之1之單獨所有權,不待另為登記,且此確定判決對所有第三人亦均有拘束效力,是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為分割系爭不動產之代位請求,應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審係以上訴人起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理由雖有不同,惟本件起訴既不合法,上訴人之上訴自亦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9條第2項、第463條、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蒨儀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1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不動產│坐落地號/建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類型││││├───┼─────────┼────────┼──────┤│土地│臺北市○○區○○段│──│99643分之99│││二小段地號222號│││├───┼─────────┤├──────┤│土地│臺北市○○區○○段││99643分之99│││二小段地號222-7號│││├───┼─────────┼────────┼──────┤│建物│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大安區忠孝│全部│││二小段建號3960號│東路3段248巷18│││││弄2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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