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魏 瑾茹 債務人 魏乾貴 債務人魏 許蓮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魏瑾茹 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魏乾貴、 魏許蓮瑛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41,97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魏瑾茹自民國101年1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3,29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魏乾貴、魏許蓮瑛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3999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18410│許蓮瑛、魏│1月01日起│││││元│瑾茹││││├──┼───┼─────┼──────┼──────┼───────┤│002│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36534│許蓮瑛、魏│1月01日起│││││元│瑾茹││││├──┼───┼─────┼──────┼──────┼───────┤│003│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18213│許蓮瑛、魏│1月01日起│││││元│瑾茹││││├──┼───┼─────┼──────┼──────┼───────┤│004│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5175│許蓮瑛、魏│1月01日起│││││元│瑾茹││││├──┼───┼─────┼──────┼──────┼───────┤│005│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36606│許蓮瑛、魏│1月01日起│││││元│瑾茹││││├──┼───┼─────┼──────┼──────┼───────┤│006│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16441│許蓮瑛、魏│1月01日起│││││元│瑾茹││││├──┼───┼─────┼──────┼──────┼───────┤│007│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18281│許蓮瑛、魏│1月01日起│││││元│瑾茹││││├──┼───┼─────┼──────┼──────┼───────┤│008│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38443│許蓮瑛、魏│1月01日起│││││元│瑾茹││││├──┼───┼─────┼──────┼──────┼───────┤│009│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15196│許蓮瑛、魏│1月01日起│││││元│瑾茹││││└──┴───┴─────┴──────┴──────┴───────┘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8410│許蓮瑛、魏│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瑾茹│││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6534│許蓮瑛、魏│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瑾茹│││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3│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8213│許蓮瑛、魏│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瑾茹│││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4│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5175│許蓮瑛、魏│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瑾茹│││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5│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6606│許蓮瑛、魏│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瑾茹│││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6│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6441│許蓮瑛、魏│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瑾茹│││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7│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8281│許蓮瑛、魏│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瑾茹│││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8│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8443│許蓮瑛、魏│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瑾茹│││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9│新臺幣│魏乾貴、魏│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5196│許蓮瑛、魏│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瑾茹│││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