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蝶 選任辯護人 吳昀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廖翎君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被告犯罪所得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