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05號

原告創藝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民德

訴訟代理人阿貝.依宛

一、原告與被告散利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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