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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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799號

原告 林煜倫

被告 劉康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上旬某日,加入成員有「小隻」、某不詳男性成員(下稱A男)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被告、「小隻」及A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聽從「小隻」之指示,於同年9月12日10時29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金仁門市」,領取訴外人 紀嫚鈞謝廷褘 所寄送之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各1張,並均交由A男保管。嗣不詳成員於同年9月13日20時27分許,致電予原告,佯稱需匯款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被告再聽從「小隻」之指示,使用向A男取回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款項全數交予A男,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3,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83號、第101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28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且被告之行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883號、第1010號刑事判決,依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電子卷宗查核屬實,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被告以前揭行為侵害原告財產權,其行為與原告受有253,900元之損害結果間具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253,900元,即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6月24日(見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12號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3,900元,及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金融帳戶

1

111年9月13日21時12分許

4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9月13日21時21分許

39,986元

3

111年9月13日21時36分許

29,988元

4

111年9月13日21時46分許

29,985元

5

111年9月13日21時39分許

29,986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11年9月13日21時52分許

29,985元

7

111年9月13日22時12分許

30,000元

8

111年9月13日22時15分許

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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