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司南消債調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南消債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張雅香
上列聲請人請求104年度司南消債調字第106號消債條例前置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22日以其曾與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不成立為由,聲
請前置調解,有其聲請狀及所附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
可佐。然本件聲請人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裁定
其自103年9月15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於更生程序
進行中,因其所提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亦不符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遂經本院104年度消債
清字第4號裁定其所提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並於104年1月26
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消債事件查詢作業結果可憑。
而本件債務人既經裁定開始清算,清算程序尚未終結,顯與
前置調解聲請要件不符,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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