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朗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號),惟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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