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智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一、犯罪事實之第11行所載犯罪時間「101年5月31日15時40分」,應更正為「100年5月31日15時40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一、犯罪事實之第11行所載犯罪時間,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