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7號原告 簡延儒 被告 許詰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