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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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雅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薇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峻豪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二年度建字第十九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及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該案現於上訴審審理中(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71號),兩造對於原審鑑定人到庭作證時所述防水劑是否施作之證述內容,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有所爭執,為此請求交付105年5月13日及10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且上開事件本院判決後因當事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乃為釐清該案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之爭議,此有聲請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字第71號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9號判決影本可參,堪認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05年5月13日及105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