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稱第三人 楊宗禮 積欠債權人貨款共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並提出出貨估價單為證,因第三人楊宗禮已於民國98年6月3日死亡,應由繼承人丙○○給付貨款,並提出嘉義縣○○鄉○○○段145-15、145-17、145-18地號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庭函,楊宗禮之繼承人係母親 楊吳月盆 ,並非債務人丙○○,且上開土地變更登記原因為贈與,尚不足認定債務人丙○○為楊宗禮之繼承人,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丙○○給付貨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