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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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寶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金鐘林欽隆郭金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林欽隆、郭金賜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二、相對人郭金鐘、林欽隆、郭金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聲請狀底尚欠委員小蓋章,請補蓋印章。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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