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35號原告宇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淳鈞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王佩心 律師被告 劉永堅
劉冠呈 鄭江慧妍 吳宗勳 許志成 涂祥雄 林 李月華 臺南市第一二五期長安(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朝成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姜讚裕 律師被告 李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7年12月28日宣示裁判前,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