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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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庭豪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03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0年度審易字第199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劉庭豪犯如本院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院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自民國108年底起至109年9月19日止」更正為「於本院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第9行「照片」後補充「(劉庭豪被訴對蔣○儀、呂○儀、廖○楹涉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業經蔣○儀、呂○儀、廖○楹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表編號4「109年6月3日22時32分許、109年4月1日8時26分許、109年4月1日8時27分許」更正為「110年5月13日16時45分許、109年4月1日20時26分許、109年4月1日20時27分許」、編號8「109年12月6日9時5分許」更正為「108年12月6日9時5分許」、編號9「310頁393號」更正為「311頁393號」、附表所載「不詳時間」均更正為「108年底至109年9月19日之某時」;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30038卷一第99頁)」、「勘查採證同意書2份(見偵30038卷一第100至101頁)」、「被告劉庭豪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10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㈡被告於如本院附表一編號1、2、3、5所示之時間,無故以錄
影竊錄本院附表一編號1、2、3、5所示之告訴人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均各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適宜,屬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於警詢供稱:偷拍對象是選不認識的,並視情況看有無
時間去開啟手錶等語(見偵30038卷一第10至11頁),足認所犯本案7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擅自以針孔手錶竊錄告訴人等之非公開活動及身
體隱私部位,侵害告訴人等之隱私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偵30038卷一第8頁)、未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院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所犯罪質均係相同,犯罪方法、過程、態樣亦大致相同等情,就被告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所宣告之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亦有明文。查扣案如本院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而編號1、2所示之物載有被告竊錄之內容等節,除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30038卷二第234頁反面)外,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數位鑑識報告1份(見偵30038卷二第4頁反面、6頁)在卷可稽,爰分別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所為之本案犯行有關,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院附表一】編號告訴人竊錄之時間罪名及宣告刑1詹○儒109年4月21日、109年6月3日劉庭豪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羅○慈109年4月1日、109年4月21日、109年5月13日、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31日、109年6月3日劉庭豪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蘇○萱109年7月1日、108年底至109年9月19日之某時劉庭豪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郭○芹108年底至109年9月19日之某時劉庭豪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林○潔108年12月6日、108年底至109年9月19日之某時劉庭豪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歐陽○○108年底至109年9月19日之某時劉庭豪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呂○婕109年9月19日劉庭豪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沒收依據1手機(廠牌:ASUS,型號:Z017DA,)1支劉庭豪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宣告沒收232GB記憶卡1只同上同上3針孔手錶1支同上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