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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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張家瑄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燕玉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之金額加計第二項聲明之必要工程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