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富選任辯護人蔡念辛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684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106年度偵字第5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9月17日下午4時30分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王筱維法官林敬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