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