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即原告六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溢勝貿易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提起上訴,玆查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九號判決被告丙○○有罪確定。原告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