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請上訴人帶同代書或陳報其姓名住址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丁振昌~B3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