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九號C
上訴人即自訴人適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廿五號九樓代表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具狀上訴,空言主張原判決不當云云,惟查原判決已就被告並非為自訴人處理事務之人而不成立背信罪詳敘其理由;自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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