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智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智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0年01月0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共11罪)│(共3罪)│(共37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22日(共11│①106年12月21日至25│①106年12月21日(共│││次)│日│7次)││││②106年12月25日│②106年12月23日至27││││③106年11月28日│日│││││③106年12月25日(共│││││5次)│││││④106年12月27日(共│││││3次)│││││⑤106年12月27日至28│││││日(共3次)│││││⑥106年12月29日至10│││││7年1月3日│││││⑦106年12月30日(共│││││3次)│││││⑧106年12月30日至31│││││日│││││⑨106年12月31日至10│││││7年1月3日│││││⑩107年1月1日│││││⑪107年1月2日(共│││││9次)│││││⑫107年1月2日至3│││││日│││││⑬107年1月5日至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7年度偵字第15643、│7年度少連偵字第214││││22757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30│108年度審訴字第42、│107年度訴字第2782號││實││號│291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17日│108年4月10日│108年1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457│108年度審訴字第42、│107年度訴字第2782號││判││號│2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17日│108年5月13日│108年7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28號(│8年度執字第8072號(│8年度執字第15714號│││編號1至3,經臺灣桃│編號1至3,經臺灣桃│(編號1至3,經臺灣│││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字第1462號裁定定應執│字第1462號裁定定應執│聲字第1462號裁定定應│││行有期徒刑4年2月)│行有期徒刑4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①107年1月2日至3│││││日│││││②107年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少連偵字第339│7年度少連偵字第339││││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17│109年度訴緝字第11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25日│109年5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緝字第117│109年度訴緝字第117│││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793號│9年度執字第10793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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