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富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733號、109年度執字第18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富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富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千元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7月20日│106年5月20日│106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少連偵│署106年度少連偵│││16208號│字第2號、108年度│字第101、240號││││偵字第1914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62│108年度金訴緝字│108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2號│第1號│236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18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62│108年度金訴緝字│108年度訴緝字第││判決││2號│第1號│236號││├────┼────────┼────────┼────────┤││判決│107年2月22日│108年12月9日│109年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第518號│5014號│3722號││├────────┴────────┴────────┤││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5月23日│106年5月23日│106年5月23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少連偵│署106年度少連偵│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01、240號│字第101、240號│字第101、2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236號│236號│236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判決││236號│236號│236號││├────┼────────┼────────┼────────┤││判決│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3722號│3722號│3723號││├────────┴────────┴────────┤││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併科罰金新臺幣4││││千元│千元│├────────┼────────┼────────┼────────┤│犯罪日期│106年5月21日│106年5月21日│106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少連偵│署107年度少連偵│署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6號│字第160、161號│字第160、16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金訴緝字│108年度金訴緝字││事實審││51號│第3號│第3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16日│109年7月28日│109年7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年度金訴緝字│108年度金訴緝字││││51號│第3號│第3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3日│109年11月23日│109年1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4108號│18017號│18017號││├────────┼────────┴────────┤││編號1至7應執行有│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期徒刑3年8月│罰金新臺幣8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