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聲請人 林建佑 相對人 林富財 利害關係人 林建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三)第七行及第八行中關於「利害關係人 陳建君 」之記載,應更正為「利害關係人林建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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