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苗簡字第613號原告甲○○被告 李紹逢 即 李燕祥 之遺產管理人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貳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李燕祥因向原告借款,遂陸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計13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交予原告收執,總共為新台幣2,322,000元,並有借據2紙可憑。嗣李燕祥於民國94年3月19日死亡,被告經本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訴請被告以李燕祥之遺產清償系爭支票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稱:系爭支票確為其父親李燕祥所簽發無誤,願意從父親之遺產中給付票款予原告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見卷第8至20頁),核屬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
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既經原告提示後退票,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自得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322,000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程序,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本院自毋庸就此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號│金額│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民國)│(民國)│├────┼────┼─────────┼──────┼──────┼───────┼───────┤│01│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80,000元│94年5月13日│94年6月27日│├────┼────┼─────────┼──────┼──────┼───────┼───────┤│02│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80,000元│94年4月13日│94年6月27日│├────┼────┼─────────┼──────┼──────┼───────┼───────┤│03│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80,000元│94年3月13日│94年3月16日│├────┼────┼─────────┼──────┼──────┼───────┼───────┤│04│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500,000元│94年6月13日│94年6月27日│├────┼────┼─────────┼──────┼──────┼───────┼───────┤│05│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93,000元│94年3月27日│94年6月27日│├────┼────┼─────────┼──────┼──────┼───────┼───────┤│06│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93,000元│94年4月27日│94年6月27日│├────┼────┼─────────┼──────┼──────┼───────┼───────┤│07│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93,000元│94年5月27日│94年6月27日│├────┼────┼─────────┼──────┼──────┼───────┼───────┤│08│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93,000元│94年6月27日│94年8月1日│├────┼────┼─────────┼──────┼──────┼───────┼───────┤│09│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580,000元│94年7月27日│94年8月1日│├────┼────┼─────────┼──────┼──────┼───────┼───────┤│10│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300,000元│94年3月17日│94年6月27日│├────┼────┼─────────┼──────┼──────┼───────┼───────┤│11│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150,000元│94年4月4日│94年6月27日│├────┼────┼─────────┼──────┼──────┼───────┼───────┤│12│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30,000元│94年4月4日│94年6月27日│├────┼────┼─────────┼──────┼──────┼───────┼───────┤│13│李燕祥│苗栗縣大湖區農會│FA0000000│150,000元│94年3月28日│9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