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7號聲請人 陳碧蓮 即 彥宏 電料行上列聲請人陳碧蓮即彥宏電料行因與相對人 賴建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碧蓮即彥宏電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原本7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何時提示本票,以利本院作業。
四、請提出相對人賴建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