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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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0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