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之父、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毓嫻